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聘用制人员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聘用制人员已成为我院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规范我院聘用制党员组织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聘用制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推动党的事业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发展(针对我院发展的新党员)
在我院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制人员,我院会严格依照相关组织工作程序,对其展开培养、教育与考察。在党员发展工作中,严格遵循“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为准则,对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全方位考察与培养,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对于在我院新发展为中共党员的聘用制人员,其党组织关系已确认并编入我院党委所属党支部的,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新发展的聘用制党员须将其组织档案移出我院(党组织关系留在我院),同本人人事档案共同由专门机构保管。
三、党组织关系管理(针对我院聘用制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入与转出)
党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组织档案是指党员自申请入党至转正期间形成的一系列纸质版材料,全面记录党员入党历程、政治表现与组织考察情况(我院不接收聘用制党员党组织档案,仅接收党组织关系,党组织档案应与党员本人人事档案放在一处);
党组织关系转接是党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隶属支部的变动过程,其凭据是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所录入的党员本人信息或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1、党组织关系转入名称抬头书写规范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现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范说明如下:
吉林省内转接:党组织关系转接应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进行办理,无需开具纸质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时,请在系统中选择“中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作为转入单位。
吉林省外转接:
(1)党组织关系转接应优先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进行办理,办理时,请在系统中选择“中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作为转入单位。
(2)若无法线上办理,需开具纸质版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抬头应填写为“中共吉林大学党委”,转入单位名称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注:我院党委仅接收符合转入条件且规范的党组织关系,不受理、不保管党员组织档案。请党员同志在办理转接手续前,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转接材料完整、准确。
2、党组织关系转入与档案管理规范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符合组织关系转入条件的且在我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制党员,无论吉林省内转接或省外转接,都应前往档案存放处(如省市人才市场、就业指导中心等官方指定档案保管机构),复印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证明材料(函调外调+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五份组织档案材料,并对上述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并密封。
将上述文件提交至组织人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线上)进行转接或提交“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办理接收组织关系相关手续,采集党员相关信息,建立组织库。
3、党组织关系转出管理规范
因各种原因与我院解除聘用关系的党员,本人须在30天内将党组织关系从我院转出。我院党委将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对其进行党关系转接,或为其出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可按照个人意愿,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新工作单位党组织;若新工作单位无党组织,可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或社区党组织;若暂时无工作,也可转至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但必须提供转出党组织关系的本人委托书,或党员本人电话沟通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
党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必须在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党组织关系的落实工作。若未按规定和要求转接组织关系,出现“口袋党员”现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转出组织关系党员本人承担。党员完成组织关系转接后,本人须在30天内,及时将介绍信回执联返回我院党委进行备案。
四、党费管理(针对党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若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将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旨在严肃党的纪律,确保每一位党员都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投身党的事业。
目前,我院党费缴纳统一通过微信“复兴壹号党建云”小程序进行。每月1日至20日为党费缴纳时段,若当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允许次月进行补缴。但需着重强调,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体现着党员的组织观念与责任担当,关乎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希望各位党员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增强党性意识,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党费缴纳工作,共同确保我院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总院及乐群院区聘用人员(院聘),不涵盖各科室聘用的临时性工作人员。组织关系不在我院的党员,我院不予收缴党费,亦不认定其党内身份。
2、本院离退休党员若返聘至本院科室工作,应在返聘科室党支部参加党组织生活,于该党支部缴纳党费,并接受其组织管理。
3、本办法若有与上级不一致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4、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组织人才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