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医疗行为规范
参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质量,制定如下规定:
一、医学生、研究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研究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留院轮转生)是指已被我院正式录用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二、进入临床的医学生、研究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由所在科室主任领导,由指定的有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医师带教。
三、医学生、研究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我院、科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所在科室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四、必须着装整洁,佩戴名签上岗。
五、临床带教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六、医学生、研究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七、医学生、研究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必须由临床带教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八、医学生、研究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九、因临床带教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十、医学生、研究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医师指导下参与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如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