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统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统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其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购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二条 科室应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购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或科室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并不得为医药购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四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中心对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统计功能实施专人负责,并加密管理。对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的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和审批程序,核准权限后,将与具体实施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信息系统中设置重要和敏感信息查询的留痕功能,建立查询日志,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医院与为信息系统提供常规维护、升级换代,以及安装新系统、新设备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签署信息保密协议,并设置合理的访问权限。外来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完成工作后要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密码、设备、技术资料及相关敏感信息等按照规范程序移交。对于获取信息用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的信息技术人员和机构,按相关的法规、业务合同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科室不得将医疗卫生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用量挂钩。医疗卫生人员及科室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需经得主管领导同意,且不得用于开单提成。
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卫生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纳入医德考评管理及综合目标管理。对于未触犯刑法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致的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卫生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