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开具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我院办理麻醉病历的患者必须是长春地区的居民。
二、 凡使用注射毒麻药品的患者,需本人到我院急诊科持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诊断书、患者本人身份证),由我院急诊科医生开方,在急诊科由我院护士注射;使用口服麻醉药品的患者亦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门诊部办理。
三、 麻醉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 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门诊医师应要求其每3个 月复诊或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