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侵权责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共有十一个条文,规定了五种责任方式: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犯知情同意权赔偿责任、医疗用品损害赔偿责任、侵犯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责任、过度检查侵权责任。为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规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费用问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使用自费药物、高值医疗耗材等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人应是患者本人或被授权人。但当患方具有以下特殊情况时,告知的对象和签字人应为患者本人之外的其他人(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关系人),且该签字人在签名同时应签写与患者的关系:
(一)患者为未成年人或精神患者;
(二)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
(三)患者因为疾病等因素(如老年痴呆患者及昏迷患者),难以理解所告知的内容并做出决定的。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由经治医师申请带组教授或科主任会诊,会诊后至少有两名以上医师认定处置或手术有利于患者时,可向医务部或总值班递交文字报告,然后两名医师(包括带组教授或科主任会诊)和院总值或医务部负责人三方共同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与递交的文字报告共同留于病案中存档。
五、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时,医务人员应尽量取得患者或其亲属的书面材料,并在病历的病程记录中如实予以记载,三级医务人员签名。
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填写住院病历。
七、任何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病历进行修改时,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如果发生他人抢夺病历事件,应立即采取恰当措施制止,同时上报医务部,必要时应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
八、建立完善的病历保管与借阅制度,妥善保管住院病历,任何医务人员不得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提供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九、严格加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的采购、进出库、临床应用、事后处理等环节的管理,保留必要的文件和凭证,必要时对医疗用品予以保留、封存。
十、加强输血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认真执行申请、审批、核对检查、反馈等输血程序,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签写知情同意书。
十一、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科室,在利用病历资料进行教学、教研实践时,应当隐去患者的真实姓名。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十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十三、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受到妨害时,医务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医务部汇报或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