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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点击数: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一、 为了加强科教部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建立、保存、使用的规范化,结合科教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直接形成的对吉大一院工作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三、 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教部设立档案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在主管院长和科教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科教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四、 对档案工作的责任。科教部要指定若干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档案管理员,负责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五、 档案的建立。归档工作定于每年第二、第三季度期间进行,由档案管理员组织各单位档案资料员将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搜集整理归档。对新件中的内容的使用价值分出10年、30年、永久保存期限,并分别保管,投入使用。

六、 档案的保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永久档案及时上缴吉大一院。

七、 档案的存放。档案一律用专用铁柜存放。档案室要设立档案库,档案库要有铁门、铁窗和防火、防潮、恒温等设备。

八、 档案的使用。档案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将档案管好、管活,努力提高档案的利用率,要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九、 档案的销毁。30年保存期档案最长保管50年,10年保存期档案最长保管15年,对已超过期限的货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进行销毁。30年保存期档案销毁,由领导小组组织鉴定,登记造册,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十、 机构撤销或合并。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档案和有关人员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不受损失。

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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